第一条 实验室人事管理按“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依托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指保证实验室研究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实验室长期稳定发展所需的人员,包括选留的优秀毕业生,引进的优秀人才以及在校内招聘的人员,为正式职工。编制由实验室按照精干高效、按需设岗的原则,提出需求方案,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流动人员指根据实验室具体研究、实验、管理等工作需要,从校内外聘用的包括客座教授、短期合作研究人员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编制由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确定,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
第三条 固定人员的招聘、选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流动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颁发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聘书,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责担。
第四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提倡内部交流和相互交叉,以利于人才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升职称由实验室职称评审小组通过后方可上报告依托单位人事处职称办公室。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动广大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高效精干的研究队伍,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实验室实施,制订本实施办法。